從事食品、環境、勞動、放射、學校和藥品生產經營的工作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辦理健康證,必須親自到市疾控中心進行相關項目檢查。檢驗合格後才能辦理健康證。未進行健康檢查或健康檢查不合格者,不發給健康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直接接觸進口食品的工作。從事直接接觸進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