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義上的物,是指受法律關系主體支配的、生產生活所需要的客觀實體。可以是自然的東西,也可以是產品;它可以是活的動物,也可以是不活動的動物。作為法律關系的客體,物與物在物理意義上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它不僅具有物理屬性,還具有法律屬性。
人體是由各種生理器官組成的生理整體(有機體)。它既是人類的物質形態,也是人類精神利益的體現。
精神產品是人的思維通過壹些物體(如書、磚、紙、片、盤)或大腦記錄和流通的結果。精神產品不同於有形的事物,其價值和收益在於事物所承載的信息、知識、技術、標誌(符號)等精神文化。同時又不同於人的主觀心理活動本身,是心理活動的物化和固定化。精神產品屬於無形財富。
在許多法律關系中,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指向行為的結果。作為法律關系的客體,行為的結果是特定的,即義務人完成其行為並能滿足債權人利益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