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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文件送達時間的法律規定

關於文件送達時間的法律規定如下:

1.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宣判後五日內送達判決書;

2.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收到法院傳票後,步驟如下:

1.法院向當事人送達傳票時,如無特殊原因,最好簽收,因為無論傳票是否簽收,後續訴訟照常進行,對當事人不利;

2.簽署傳票後,必須親自到發出傳票的法院,第壹時間了解案情。因為是當事人,妳有權查看對方的起訴狀和提交的相關證據材料。這壹點很重要,因為要應訴甚至反訴,妳必須反駁對方的證據;相關證據材料包括:

(1)權利義務通知書;

(二)應訴通知書

(3)舉證通知書等。

3.了解基本情況後,最好咨詢律師,請律師分析對方的證據是否能證明對方的主張,或者對方是否有可能勝訴;

4、根據律師的分析和案件的具體情況,考慮是否反訴,是否申請法庭調查取證;

5.在舉證期限內收集和提交有利的證據材料,申請傳喚證人。如果要寄反訴材料到法院,建議壹定要用最安全的快遞,壹定要留下快遞的發貨憑證,作為以後訴訟的輔助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二條。

人民法院經兩次傳喚拒不到庭的,可以傳喚被告人必須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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