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證明是指法律文書經過上訴期後發生法律效力的證明。效力證明書分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調解書、裁決書效力證明書和人民法院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效力證明書。有效憑證是權利人實現其合法權益的必要條件之壹。很多時候法律文書無法履行,需要權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實現自己的合法權益。法律文書的上訴期過了,對方當事人不提起上訴的,權利人可以到作出法律文書的機關申請生效證書,實現自己的合法權益。
出資證明書是表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身份或股東權利的重要憑證。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之處在於,它的全部資本並不分成股份,但它的股東也有自己的出資額。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記載股東出資情況的法律文件是出資證明書,也有學者主張將其作為“股份清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壹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當庭出示的,不得公開出示。
第七十二條經法定程序公證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書的除外。
第七十三條應當提交書證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印件、照片、副本和節錄本。
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
第七十四條人民法院應當辨別視聽資料的真偽,結合本案其他證據,審查確定是否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