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鏈接:犯挪用公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歸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1998年5月9日實施),在對挪用公款案件進行量刑時,應註意以下問題:
1.挪用公款是為個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或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給私人公司、企業,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2.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但案發前三個月以上全部歸還本金的,可以從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給國家和集體造成的利息損失應予追回。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三個月以上,且案發前已全部歸還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3.挪用公款數額較大,屬於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案發前歸還部分或全部本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挪用存放在銀行的公款,用於集資、購買股票、政府債券等。屬於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取得的利息、收入等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但不計算人挪用公款的數額。
4、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賭博、走私等違法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數額較大和挪用時間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