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權力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行使。國家機關行使權力要有法律依據,不能越權,不能濫用權力。任何超越權限、濫用權力的行為都要承擔法律責任。我們必須始終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並依照法律程序為人民謀利益。
2、行使國家權力不能任性,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人民通過憲法和法律將國家權力授予國家機關。對於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來說,權力就是責任,責任必須擔當。必須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不能懈怠、推諉。
3.國家公權力的行使必須承擔限制權力濫用和保護公民權利的法律義務。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與公共權力相對應的法律義務的缺失,導致了公共權力行使的隨意性。在法律制度中設定與公權力相對應的義務,可以強化公權力的權利保護觀念,規範公權力的運行,有助於對公權力的監督,從而保證公權力的正確運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六條。
國家堅持和完善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發展、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以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
國家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
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所有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