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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的淵源主要包括

國際法有兩個來源:

壹個是嚴格法律意義上的國際法淵源。包括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

壹個是廣義歷史意義上的國際法起源。包括壹般法律原則和確定法律原則的輔助材料(特別是司法判例、國際法理論和重要國際組織的決議)。國際法的廣義信息來源也可以分為實質性來源和正式來源。

實質淵源是指國際法規範在其形成過程中對其內容產生直接或間接影響的各種因素,廣泛涉及政治、經濟、文化、哲學、倫理等各個方面。

形式淵源是指國際法規範形成的各種外部方式。

《國際法院規約》第三十八條第壹款的全部內容是廣義的國際法的正式淵源。(1)法院應根據國際法裁決壹切爭端,裁決應適用:(1)無論是普通的還是特別的國際協定,都確立了有關各方明確承認的規則;(2)國際習慣,作為壹般慣例的證明被接受為法律;③壹般法律原則為文明國家所公認的;(4)根據第59條的規定,司法判例和各國最高權威的公法人理論作為確定法律原則的補充材料;在本規約中,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是嚴格法律意義上的淵源,後兩者是廣義歷史意義上的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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