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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管理法律法規

法律分析:疫情期間,各地各部門要提高政治站位,把疫情防控放在首位。堅決克服麻痹松懈,切實提高思想認識,強化防控措施,加強海關管理;要外松內緊,以壹級響應措施應對三級響應的現實,以疫情防控為壓倒壹切的大事,守住“四條底線”,全面構築“外防投入、內防反彈”的防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防控方案進行防控,切斷傳染病傳播途徑。必要時,可以采取下列緊急措施,並報請上壹級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壹)限制或者停止集市、戲劇表演或者其他人群聚集活動;(2)停工、停業或停課;(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及相關物品;(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的野生動物、家畜和家禽;(五)封閉可能引起傳染病傳播的場所。

第四十五條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國務院有權在全國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緊急調動人員或者儲備物資,臨時征用房屋、車輛和有關設施、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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