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某公司開具收據代替正式發票,隱瞞銷售收入5萬余元,稅務機關作出決定:追繳偷逃稅款2000余元;根據稅收征管法,對該公司處以偷逃稅款兩倍的罰款,共計4000余元;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對不按規定開具發票的違法行為處以4000余元罰款。稅務部門的做法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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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收據代替正規發票是偷稅漏稅的行為,應該受到法律的懲罰。《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未辦理納稅申報,未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稅務機關以不開具正式發票的形式處罰公司不報稅是合法的。《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並處1000元的罰款;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壹)應當開具發票而未開具,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期限、順序、欄目壹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專用發票印章的;…………(六)用其他憑證代替發票的;..... "可見,稅務機關對該公司處以4000元罰款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