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債務人無力履行債務。

債務人無力履行債務。

法律主觀性:

不能履行的原因有很多,有時是因為標的物已經滅失,有時是標的物存在,但由於法律原因不能交付,如標的物被依法規定為限制流通,有時是因為債務人自身原因不能提供原勞務,如以提供勞務為標的物的合同中債務人喪失勞動能力。履行是否可能,應當根據壹般的社會觀念來判斷,而不僅僅是債務人的觀念。凡是按照社會觀念認為債務事實上不能強制執行的,即屬於不能履行,但如果履行會付出不適當的代價或冒生命危險,或因此違反更重要的義務,也應按照誠實信用原則認定為不能履行。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條* * *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權人因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而支出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壹條* * *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權人因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而支出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條* *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因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包人的變更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 上一篇:如何理解國家賠償法的概念和淵源
  • 下一篇:強奸案調查組受理案件後多久傳喚被告?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