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四條,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則,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未成年人犯罪,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壹條規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審理,適應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點和健康成長的需要,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在司法活動中,法律援助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對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給予幫助,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繼承案件時,應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和受遺贈權。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聽取有表達意願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見,根據保護子女權益的原則和雙方的具體情況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