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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不說出真實姓名和住址的嫌疑人?

在實踐中,我們很多人可能會接觸到如何處理不說出真實姓名和住址的犯罪嫌疑人的問題,但是由於不太了解,很多事情都不是很清楚。對於這個問題,然後,我整理了壹些相關資料,和朋友壹起了解如何處理不說出真實姓名和住址的犯罪嫌疑人。

如何處理不說出真實姓名和住址的嫌疑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不說出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從查明身份之日起計算。但對其犯罪行為的調查取證不應停止。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根據其自報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在實際辦案過程中,壹些犯罪嫌疑人因是逃犯、通緝犯、有前科及有其他重大犯罪行為,拒絕提供姓名、住址或故意偽造姓名、住址,致使偵查人員難以掌握其真實身份,偵查工作往往受到嚴重困擾。針對這種情況,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對犯罪嫌疑人的偵查羈押期限,從查明其真實身份,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之日起計算。即使不能查明犯罪嫌疑人的真實身份,也規定案件要移送起訴,事實清楚的案件不能久拖不決。當然,如果可能的話,還是要盡量查清嫌疑人的真實姓名和住址,不能因為上面的規定就隨意去查嫌疑人的真實身份。

根據規定,對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的前提條件是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即根據法律的要求,對犯罪行為的偵查已經達到偵查終結的要求,符合起訴條件。提起訴訟時,犯罪嫌疑人提供姓名但無法查證的,即使明知其姓名、住址是虛假的,只要不影響案件事實的認定,也將按照其自報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對舉報姓名不實、無法查證的,可以按代號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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