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不說出真實姓名和住址的嫌疑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不說出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從查明身份之日起計算。但對其犯罪行為的調查取證不應停止。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根據其自報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在實際辦案過程中,壹些犯罪嫌疑人因是逃犯、通緝犯、有前科及有其他重大犯罪行為,拒絕提供姓名、住址或故意偽造姓名、住址,致使偵查人員難以掌握其真實身份,偵查工作往往受到嚴重困擾。針對這種情況,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對犯罪嫌疑人的偵查羈押期限,從查明其真實身份,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之日起計算。即使不能查明犯罪嫌疑人的真實身份,也規定案件要移送起訴,事實清楚的案件不能久拖不決。當然,如果可能的話,還是要盡量查清嫌疑人的真實姓名和住址,不能因為上面的規定就隨意去查嫌疑人的真實身份。
根據規定,對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的前提條件是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即根據法律的要求,對犯罪行為的偵查已經達到偵查終結的要求,符合起訴條件。提起訴訟時,犯罪嫌疑人提供姓名但無法查證的,即使明知其姓名、住址是虛假的,只要不影響案件事實的認定,也將按照其自報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對舉報姓名不實、無法查證的,可以按代號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