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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奸案調查組受理案件後多久傳喚被告?

根據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對報案、指認強奸犯罪的被害人應當采取強制措施予以拘留,並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進行訊問。提請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批準逮捕書,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發現不應當拘留的,必須立即釋放,並發給釋放證明。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壹)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害人或者現場見證人指認他是罪犯的;

(三)在他身邊或者住處發現犯罪證據的;

(四)自殺未遂、逃跑或犯罪後逃跑的;

(五)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四條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訊問被拘留的人。發現不應當拘留的,必須立即釋放,並發給釋放證明。

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批準逮捕書,並且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報請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重大案件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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