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處罰。對未取得種子經營許可證或者偽造、塗改、買賣、出租種子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按照種子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經營農作物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違者,可以吊銷種子經營許可證。
(2)刑事處罰。未取得種子經營許可證或者偽造、變造、買賣、出租種子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按照種子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經營種子,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