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第九批指導性案例中,通過“張思茅盜竊案”,明確了此前壹直存在爭議的“網絡域名是否屬於個人有效財產”的問題。
本案中,被告人張思茅盜竊被害人陳某擁有的域名並出售,獲利125000元。
該案經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後,法院認定被告人張思茅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盜用網絡域名使原所有人失去了對網絡域名的合法占有和控制,給網絡域名所有人帶來了直接的經濟損失。這種行為自然以盜竊罪論處。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萬春表示,該案的指導意義在於明確了網絡域名在法律意義上具有財產屬性,盜竊網絡域名可以認定為盜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