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區域自治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務院關於實施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若幹規定》、《城市民族工作條例》、《民族村行政工作條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消除壹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看守所條例》規定:“對少數民族和外國籍罪犯,在生活上應當予以照顧,給予適當照顧。《就業促進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對少數民族勞動者給予適當照顧。“《國旗法》規定:“在春節不是傳統節日的少數民族地區,春節期間是否升掛國旗,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規定。“《立法法》規定,“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後生效。我國《關於確定公民民族成分的規定》規定,不同民族的公民結婚或者收養其他民族的子女所生子女的民族成分,在年滿18周歲前由其父母或者養父母同意,年滿18周歲的由本人決定,年滿20周歲的不得改變民族成分。
這些規定和法律只是其中的壹部分!還有很多。每天都會有政府機構的司法解釋或者新舊法律法規調整民族關系,保護民族,照顧少數民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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