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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的意義何在?

法律主觀性:

城中村改造最新政策:推進城中村改造,需要實現建築形態改造與社會形態改造的有機結合,以人為本,科學規劃,可持續推進我國城中村改造。打破行政區劃壁壘,實現多元安置並行。根據“政府主導、區域統籌”的原則,建議在今後的“城中村”改造建設中,采取“大分散、小集中”的安置模式。根據改造村莊的實際特點,因地制宜,采取原址安置、異地安置和聯合安置相結合的方式。必要時可以打破行政區劃的限制,跨區域安置村民,保證村民利益的實現。《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二十九條優先建設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妥善處理新區開發和舊區改造的關系,統籌兼顧農民工生活需求和周邊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及村民生產生活。城鎮的建設和發展應當與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產業結構調整相結合,優先建設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道路、通信、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和學校、衛生院、文化站、幼兒園、福利院等公共服務設施,為周邊農村提供服務。鄉、村的建設和發展應當因地制宜,節約土地,發揮村民自治組織的作用,引導村民進行合理建設,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

法律客觀性: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 (壹)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二)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三)征收房屋造成損失的補償。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貼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貼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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