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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票據的,不享有票據權利。

喬女士是江蘇省建湖縣壹家營業部的老板。有壹天,壹個朋友給她介紹了壹個看起來像供應商的人。該男子自稱是浙江慈溪某電器公司的買賣雙方。因為公司急需現金,他想轉壹張金額為5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票據“背書人”壹欄空白,價格可以適當打折。

喬女士在銀行核對真偽後,欣然以49500元的價格買下了這張匯票。在後來的壹次業務中,喬女士使用了這張“優惠價”匯票。

沒想到真票被拒絕了。

然而,“優惠價”草案並不順利。客戶向銀行出示貨款時被拒,於是找到喬女士,要求“退款”。無奈,喬女士給了客戶5萬元,這張匯票又回到了她手裏。

為什麽是真的匯票,卻被銀行拒收?喬女士來到非支付行了解情況。原來這張匯票是慈溪壹家電器公司申請的,後來付款給慈溪壹家塑料廠,再轉給江蘇連雲港的應時公司,但是應時公司的人在回江蘇的路上把這張匯票弄丟了。因此,應時公司向慈溪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法院向匯票的付款行發出止付通知。此後,應時公司從匯票中取走了5萬元。

為了壹個教訓輸了官司。

沒想到,壹張廢紙就花了近5萬元,於是喬女士以業務部門的名義起訴到慈溪法院。

喬女士認為,自己應當是匯票的合法持有人,享有匯票上的權利。應時公司應對她申請公示不當負責。慈溪的電器公司和塑料廠作為匯票上的債務人,也應該對他們承擔責任。但在庭審期間,喬女士拿不出證據證明她買了稿子。

最後,慈溪法院認為,喬女士的業務部門在取得這張票據時主觀上存在過失,因此不享有票據上的權利,故判決原告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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