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遺囑和遺產管理的直接必要費用,按應稅遺產總額的0.5%計算,但最高不得超過500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的第壹順序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的,每個繼承人可以從應納稅遺產總額中扣除20000元;對於代位繼承,可以按照第壹順序繼承人扣除。有喪失勞動能力的繼承人,被繼承人生前有贍養(扶養)人的,可按其年滿75周歲時的年限,每年扣除5000元;有年滿十八周歲的繼承人,被繼承人生前撫養的,可按其當時年滿十八周歲的年限,每年扣除五千元。
被繼承人的遺產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的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的,每個繼承人可以從應納稅遺產總額中扣除10000元;有喪失勞動能力且被繼承人生前有扶養關系的繼承人的,可按其年滿75周歲時的年限每年扣除3000元;如有未滿18周歲的繼承人,被繼承人生前撫養的,可按其當時年齡至18周歲的年限,每年加扣3000元。上述繼承人放棄或喪失繼承權的,不予扣除。
2、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累計捐贈財產金額不超過二萬元。
3.被繼承人所有並與其配偶、子女或者父母共同生活的價值不超過50萬元的未分割房屋。價值超過50萬的,只能扣50萬。
4.《中華人民共和國遺產稅暫行條例(草案)》中的規定:第七條遺產稅的免征額為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