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壹孩產假158天,二孩三孩產假188天。《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婦女生育第壹個子女的產假延長60天,生育兩個子女和三個子女的產假延長90天,自生育之日起按自然日計算。
法律客觀性:
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十二條
依照法律法規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以下福利待遇:
(壹)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生育壹個子女延長產假60天,生育兩個或三個子女延長產假90天,自生育之日起按自然天數計算;
不影響晉升、調薪、計算工齡;
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其他優惠待遇;
(二)男方享受十五天護理假,護理假期間的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
(3)子女三周歲以內,夫妻雙方每年享受10天育兒假,育兒假期間的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方因失業、靈活就業等非可保原因未享受產假和生育津貼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給予適當經濟補助,具體對象和標準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