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車位是開發商根據《人民防空法》的規定,在人防工程內建設的車位,然後改造成停車位。這種車位屬於國家所有,不能出售,可以出租。人防車位使用權由市人防辦授權給該建築的建設單位,建設單位可將人防車位使用權轉讓給相關個人和機構。出讓期限不得超過20年,國家戰爭可以強制征用。
根據現行法規,住宅小區通常包括三種不同的停車位,即:
1,建築區劃內規劃審批登記的車位(地下);
2.利用業主在道路或其他地方設置的停車位(地);
3.使用人防工程(地下)設置的停車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465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469條
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電報、電傳、傳真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有形地表達內容的數據電文。,並且可以隨時檢索,都被視為書面形式。
第509條
雙方應按照協議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和保密義務。
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汙染環境和破壞生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