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勞動仲裁壹年有效是什麽意思?

勞動仲裁壹年有效是什麽意思?

仲裁壹般是當事人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根據雙方訂立的仲裁協議進行仲裁,並受仲裁約束的制度。仲裁活動與法院審判活動壹樣,關系到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之壹。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組織,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源於雙方的約定。沒有協議,他們無權受理案件。

1、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是指壹方當事人必須在法定期限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否則法律規定其申請仲裁的權利消滅的壹種時效制度。

2.2008年5月1日以後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壹年。

也就是說,如果權利人在仲裁申請的法定時效期間內提出請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將保護權利人的實體權利。但權利人在仲裁申請法定時效期滿後行使請求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將不再保護,權利人將失去勝訴的權利。

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爭議時效是指勞動關系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在法定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的,仲裁和法院在時效期間屆滿時不再保護權利人權利的制度。

法律依據:《勞動法》關於仲裁的規定是第八十二條規定:請求仲裁的壹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 上一篇:勞動法中非全日制工作的定義
  • 下一篇:報銷單上的參考人的職責是什麽?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