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是指壹方當事人必須在法定期限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否則法律規定其申請仲裁的權利消滅的壹種時效制度。
2.2008年5月1日以後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壹年。
也就是說,如果權利人在仲裁申請的法定時效期間內提出請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將保護權利人的實體權利。但權利人在仲裁申請法定時效期滿後行使請求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將不再保護,權利人將失去勝訴的權利。
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爭議時效是指勞動關系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在法定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的,仲裁和法院在時效期間屆滿時不再保護權利人權利的制度。
法律依據:《勞動法》關於仲裁的規定是第八十二條規定:請求仲裁的壹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