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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中非全日制工作的定義

法律分析:兼職是壹個俗稱,法律上對兼職沒有明確的定義。在實踐中,所謂的兼職可以分為廣義和狹義。廣義的兼職包括通過妳在本單位工作之外的勞動獲得貨幣收入,狹義的兼職是指妳與本單位之外的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提供勞動賺取工資。建立勞動關系意味著妳要接受單位的人事管理,而不僅僅是關註勞動產品的質量。比如妳可以在業余時間給報社投稿,賺取稿費,只要稿件質量好,但不需要和報社建立勞動關系就可以接受報社的上下班時間。這就是兩種兼職的區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壹條。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也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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