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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振興促進法》對農業綜合行政執法的指導意義

法律分析: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是新時期做好“三農”工作的總抓手。制定鄉村振興促進法,是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確保鄉村振興戰略全面實施的重要舉措。是立足新的發展階段推動實現“兩個壹百年”奮鬥目標的重要支撐,是全面總結“三農”法律實踐、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三農”法律體系的重要成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第四條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應當堅持我國* * *生產黨的領導,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享受的新發展理念,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鄉村振興道路,促進* * *繁榮,遵循以下原則:

(壹)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幹部優先配置、要素優先配置、資金投入優先保障、公共服務優先保障;

(二)堅持農民的主體地位,充分尊重農民的意願,保護農民的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調動農民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維護農民的根本利益;

(三)堅持人與自然和諧,統籌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統治理,推進綠色發展,促進生態文明建設;

(四)堅持改革創新,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高質量發展,不斷解放和發展農村社會生產力,激發農村發展活力;

(五)堅持因地制宜,規劃先行,循序漸進,遵循村莊發展規律,根據村莊歷史文化、發展現狀、區位條件、資源稟賦、產業基礎分類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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