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黨員幹部帶頭推進殯葬改革的意見》第二條帶頭推行火葬和生態葬,保護生態環境。在人口密集、耕地較少、交通便利的火葬區,黨員幹部死後必須火化,骨灰不得棺木復葬,不得超標準修建墳墓和紀念碑。在暫不符合火葬條件的土葬改革地區,黨員幹部的遺體死後應葬入公墓,不得亂埋亂葬。無論是在火葬區,還是在土葬改革區,黨員幹部都應帶頭推行生態葬,采用節地骨灰、樹葬、花葬、草坪葬等方式,積極參與骨灰撒海、海葬或不留墳頭的深埋。鼓勵黨員幹部死後捐獻器官或遺體。少數民族黨員幹部死亡後,應當尊重其民族習俗,按照有關規定安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