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勞動法》規定,公司不得因員工懷孕而解雇員工,也不得要求員工在哺乳期離職。像這樣的行為公司需要為他們的做法負責,因此許多公司在招聘之初都希望避免這種情況。如果知道求職者在幾年內有結婚生子的計劃,那麽這樣的招聘公司就不會選擇這些求職者為公司工作。這類公司的做法已經讓求職者在招聘時感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沒想到其他公司會直接在公司要求中明確表示壹旦懷孕就自動離職。
看到這樣的規定真的很讓人氣憤。該公司知道,如果單方面解雇懷孕或哺乳期的員工,將受到法律的譴責,因此它只是在規定中規定員工應自願辭職。就公司而言,勞動者沒有必要主動離開公司,但事實上,公司的這種規定已經侵犯了勞動者的權益。
在工作過程中,工人不受公司的壓榨,也不被公司錄用和解雇。像公司這樣的規定違反了勞動法的具體規定。這種侵犯勞動者個人權益的行為自然是不合適的。如果員工懷孕了,公司要求該員工根據其規定自動離開公司,該員工可以對公司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