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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擅自在公共場所擺攤設點的處罰

處罰類型:罰款

法律依據:

1《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三)擅自占用道路、人行天橋、人行地下通道、地鐵通道等公共場地擺攤設點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繼續非法經營的,可以暫扣所售物品及其容器,並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決定暫扣的,開具暫扣清單,要求違反者按規定時間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造成損失的,由違法者承擔。"

2、《無錫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十)擅自在公共* * *場地主要道路和重點區域擺攤設點或者兜售物品,影響市容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繼續非法經營的,可以暫扣所售物品及其容器,並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決定暫扣的,開具暫扣清單,要求違反者按規定時間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造成損失的,由違法者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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