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對於沒有品牌名稱的個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民事訴訟中的* * *共同訴訟人。合夥人人數眾多的,可以推薦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全體合夥人發生法律效力。選舉訴訟代理人,應當辦理書面委托手續。公民按照約定提供資金或者實物,同意參與合夥企業利潤分配,但不參與合夥企業經營或者勞動,或者提供熟練勞動而不提供資金或者實物,但同意參與利潤分配的,視為合夥人。
3.全體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對內,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債務或者出資比例分擔;約定不按照規定承擔債務的,可以按照約定或者實際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擔,但對造成合夥企業損失有過錯的合夥人,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更多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