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非法占用林地,改變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實施建窯、築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種植作物、堆放或者排放廢棄物或者其他非林業生產建設,造成林地原有植被嚴重破壞或者林地種植條件嚴重汙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屬於《刑法修正案(二)》規定的“數量較大,致使林地遭受大量毀壞的”,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壹)非法占用、毀壞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畝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和毀壞其他林地數量達到十畝以上的。(三)非法占用、毀壞本條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數量達到相應量化標準50%以上的。(四)非法占用、毀壞本條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其中壹項數量達到相應數量標準50%以上,兩項數量總和達到規定數量標準的。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三條
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並處非法改變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條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罰款;
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