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刑事訴訟法》第116條: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時,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通知郵電機關交有關郵件、電報檢查扣押。不再需要扣留時,應當立即通知郵電機關。
3.《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對扣押的物品、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經調查發現與本案無關的,應當在3日以內解除扣押,返還原主或者原郵電機關。
4.《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