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員工主動提出離職後又反悔怎麽辦?
如果員工主動提出辭職後又反悔,在用人單位做出同意決定前,員工本人可以變更或撤回。用人單位已經做出同意決定的,就不能反悔,除非有證據證明是被欺詐或脅迫辭職的。如果辭職申請被用人單位批準,就發生法律效力,員工此時不能反悔,辭職申請也無法收回。當然也有例外,那就是與用人單位協商後,用人單位同意該員工可以繼續留任。
員工主動辭職代表不是因為用人單位的原因解除勞動合同,但如果要再次撤回,就要看用人單位的意思了。所以在解除勞動合同之前壹定要想清楚,這樣才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就不會出現糾紛。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形,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後可以立即離職,無需用人單位同意,可以要求支付剩余工資和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並辦理離職手續等。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可以不經用人單位同意,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