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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立國

所謂“中立國”,是指壹個國家因為完全置身於其他國家之間的戰爭之外,對交戰各方保持不偏不倚的態度而獲得的合法地位。1856的《巴黎宣言》、1907的《海牙第五公約》(《中立國及其人民關於陸戰的權利和義務公約》)和《第十三公約》(《中立國關於海戰的權利和義務公約》)規定了中立國的權利和義務。13號公約最重要的壹條是,當壹些國家之間發生戰爭時,每個希望保持中立的國家都應正式發表中立宣言,中立國家可以在戰爭期間撤銷、改變或修正其中立地位。交戰國不得利用中立國的領土作為其活動的基地,也不得在中立國的領土上作戰。這項權利適用於中立國的領土、領海和領空。

中立國有權與其他中立國和交戰國保持外交關系,有權要求尊重本國關於保持中立的法律法規,有權要求交戰國不幹涉本國公民的商業活動。“中立國”瑞士奉行“武裝中立”政策。其外交的四大支柱是永久中立、普遍承認、服務和平和國際合作。

(摘自2005年4月4日《環球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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