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壹百八十九條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和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第壹百九十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解散: (壹)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決議解散。(三)公司因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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