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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臺灣省人的離婚訴訟。

法律主觀性:

(1)起訴階段1。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副本及相關證據;2、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提交的文件和材料,進行審查;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和要求的,作出受理決定並立案;否則,退回原告的文件和材料,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2)防禦階段1。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提出書面答辯;2.被告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在十五日內未作出答辯的,人民法院將照常審理並作出判決。被告因自己意誌以外的原因不能在十五日內作出答復的,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由人民法院院長作出延期決定。(3)審判階段,1,起草起訴書;2.準備訴訟所需的證據;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交訴狀和證據;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訴訟;5.法院受理離婚訴訟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向雙方發送傳票;7.法院審理:雙方均可委托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壹般情況下,離婚雙方必須到庭,特殊原因不能到庭的,須向法院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8.法院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對是否準予離婚、財產如何分割、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作出判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9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離婚,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壹)重婚的;(2)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五)有其他重大過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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