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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執法需要出示執法證件嗎?

法律分析:交警執法時應出示執法證件。警官證是人民警察的執法證件,執法時應隨身攜帶;便衣警察應當主動出示警官證,制服警察可以不主動出示警官證,但在執法對象要求時應當出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條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戴人民警察標誌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整潔、端莊。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二條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填寫預定格式和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收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註明。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罰款的數額、時間和地點、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報行政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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