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法學起源於19世紀中葉以後由歷史法學演變而來的“彭德爾頓法學”。它以羅馬學說集作為其理論體系和概念術語的歷史基礎,強調法律概念的分析和法律結構體系的構建,是現代法制史上最傑出的學派。它融合了西方的自然法思想和現代理性主義。
人文主義和科學主義的結合符合現代民主、自由、法治和市場經濟的需要,奠定了現代法制和法治建設最重要的基石。今天,法律制度的任何進壹步改進都是以概念法學的成就為基礎的。
概念法有多種理解。第壹,認為概念法學是19世紀支持制定法典的主要理論方法,其中最著名的是19世紀在德國形成的法典編纂體系,該體系也被翻譯成Pandekton。概念法學是19世紀德國法學的主流理論。19世紀後期,隨著利息法的興起,概念法受到了批判。新的社會問題的出現,不僅在法典中找不到答案,甚至與法典的規定相矛盾。
壹些學者批評了代碼的萬能性。最具代表性的是德國法學家耶林。在概念法學開始被批判的同時,法社會學、利息法等法學開始興起。壹般認為,二十世紀西方國家的法律思想流派主要包括傳統自然法、規範法(概念法)和法社會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