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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合同是否不公平有效?

贈與合同不公平有效。

只要贈與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協議內容反映了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且表達完整明確,該協議就具有法律效力。公證不是協議生效的必要條件,可以不公證。但公證協議具有公證的法律效力,壹般不能推翻;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的贈與人通常沒有撤銷權,所以贈與合同壹經公證即生效,贈與人反悔要承擔違約責任。但由於財產贈與只有依法登記才能轉讓產權,只經過了公證而沒有登記,受贈人只能依據民法典要求贈與人承擔違約責任,而不能取得房屋的產權。

贈與合同的限制性條件如下:

1,在贈與合同中,由於涉及無償贈與物品,贈與的內容和方式必須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的規定,毒品、槍支等法律禁止的物品的贈與合同無效。在道德感上,如果贈與的物品會對他人造成損害或者是倫理上不能接受的,法律也會考慮合同本身的效力,很有可能是合同本身無效;

2.同時贈與合同是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所以必須經過雙方同意。如果有意願的壹方想簽合同,但接受方不願意接受,這個時候就沒有辦法簽合同了。即使簽了,對方說是在脅迫或者威脅下被迫接受的,那麽這個合同也是有瑕疵的。

綜上所述,贈與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無償贈與某物的約定,屬於壹種普通的民事法律行為,所以民事法律行為要遵守的最基本的規範叫做意思自治。所謂意思自治,就是雙方當事人都表示了自己的意思,達成諒解後就可以簽訂合同,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57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其財產無償贈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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