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下達撤銷指令後,法院證明帶著指令到車管所辦理開封;
2.法院文書啟封需要法院出具未啟封的法律文書,由車管所法官辦理;
3.公安機關封存的機動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或者其他行政執法部門依法不得解封的,不得登記、抵押或者質押;
4.車輛需要解封的,被申請人應當執行判決或者提供其他擔保;
5.如果判決已經實際執行,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查封。
交通事故中車輛保全的條件是什麽?
1.訴前財產保全向事故車輛扣押地法院提出;
2.交通事故發生後,事故受害人希望通過扣押的方式保全車輛的財產,以便日後的賠償得到有效保障;
3.在民事糾紛中,只有在當事人提起訴訟後,才能向法院申請訴訟保全;
4.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中交通事故雙方的責任,確定是否要求申請人提供必要的擔保。肇事車輛負事故全部責任的,不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
5.機動車所有人在交通事故中負有民事賠償責任的,可以申請交通事故車輛保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三條。
因壹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導致判決難以執行或者對壹方當事人造成其他損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財產保全、責令其作出某些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某些行為;當事人不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能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