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估項目績效的標準主要包括“產出”和“效益”:
產出指標:壹般指產出數量(即是否按預定數量完成)、產出質量(即是否按預定標準完成)、產出及時性(即是否按預定進度完成)、產出成本(即是否按預定成本完成、有無資金浪費等。).
效益指標:壹般指社會效益(即項目建成後產生的綜合社會效益,根據項目實際情況進行細化);經濟效益(即項目完成後的直接或間接經濟效益,如增加收入或節約成本等。);可持續影響(即項目實施對相關方或事物的可持續影響,如節能改造項目對改善自然環境、減少環境汙染的可持續影響等。);顧客滿意度(即項目完成後是否得到了公眾的認可或使預期顧客受益,滿意度如何等。).
時效:指刑法規定的國家對犯罪分子主張或執行刑罰的權利的有效期間。據此,刑法中的時效可分為起訴時效和執行時效。追訴時效是指刑法對犯罪分子規定的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間。行刑時效是指刑法規定的被判處刑罰的犯罪分子執行刑罰的有效期間。我國刑法規定的時效僅指追訴時效,不包括執行時效。
仲裁時效:指權利人向仲裁機構申請維權的法定期限,即權利人在法定期限內未行使權利,即喪失申請仲裁維權的期限。如果錯過了我國仲裁的時效,當事人就失去了打贏官司的權利,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