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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的認定標準

法律解析:公共場所是指公眾可以去或者向公眾開放的場所;公眾是指社會中的大多數人或公眾。因此,僅從字面解釋的角度來看,公共場所是指供社會大多數人從事工作、購物、學習、文化、娛樂、體育、社交、參觀、旅遊及其部分日常生活需要的壹切公共建築、場所和設施。這種解釋突出了公共場所相對於私人場所的功能特征,可以被大多數人訪問和使用。從對“公共場所”最狹義的理解來看,壹般應強調場所“供非固定人員進入和使用”的功能特征,只有這樣才能體現公共場所的利益相關者性質。

刑法對公共場所沒有明確定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場所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場所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公共場所是指供公眾工作、學習、經濟、文化、社交、娛樂、體育、參觀、醫療、衛生、休息、旅遊和滿足部分生活需要而使用的壹切公共場所及其設施”。根據“兩高”關於辦理聚眾鬥毆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在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館、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應當根據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活動的重要性、公共事務的情況,前者有定義,後者有舉例。前者過於籠統,後者過於狹隘,未能厘清公共場所的本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歸所有權人所有,但屬於城市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但城市公共綠地或明示的個人綠地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 * *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歸業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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