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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工傷適用哪些法律?

壹、公務員工傷有哪些法律規定,哪些屬於工傷?

公務員法主要適用於因工負傷的公務員。《公務員法》第77條規定,國家建立公務員保險制度,確保公務員在退休、患病、工傷、生育、失業等情況下得到幫助和補償。

因公致殘的公務員享受國家規定的傷殘待遇。公務員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親屬享受國家規定的撫恤和優待。

二、工傷的範圍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受到傷害,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內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活動中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3)原在部隊服役,因戰、因公致殘的職工,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職工有上述情形的,視為工傷,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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