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律法規。具體:明君如天,執法公正。這就是“法”。
藝術:政治政治。具體:國王控制人的時候,神出鬼沒,難以捉摸。這就是“藝術”。
權力:就是權力,權力最重要。具體:王者有威嚴,造山。這就是“勢”。
法、術、姿是我國戰國時期法家的術語。
法律是指為維護政治和社會秩序而公開頒布的成文法和刑罰制度。在法家那裏,法律的意義和作用主要局限於賞罰標準。藝術是政治政治,包括君主的無為和君主控制臣民使其服從統治的權力。勢即權,主要指君主的地位和權力。
早期法家在這三個方面有不同的側重,商鞅重法,申不害重術,申道重權。戰國末期,韓非批判了商鞅單純重法、申不害單純重術的弊端,進壹步發展了申導的重權論,從而形成了法、術、權相互依存、相輔相成的完整的君主專制理論。
在他看來,君主的權力如果只有法律而沒有藝術,就很容易被顛覆,而君主壹旦失去權力,就失去了統治的資本。如果只強調藝術,君主的權力得不到有效的展示,君主的意誌得不到有效的貫徹,不利於君主地位的鞏固。
總之,在韓非看來,勢是君主有效統治的基礎,術是維護君主地位和權力的手段,法是促進君主意誌統治的工具。
參考以上內容?百度百科-方法、技巧與潛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