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與旅遊者訂立合同或者收取旅遊者預付的旅遊費用後,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旅遊者,否則按照下列標準承擔賠償責任:
1.國內旅遊應提前7天(不含7天)告知旅遊者,否則應將預付的旅遊費用全額退還旅遊者,並按以下標準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出發前7天(含7天)至4天,支付旅遊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出發前3天至1天,支付15%的旅遊總費用違約金;出發當天,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2.出境旅遊(含赴臺旅遊)應提前30天(不含30天)通知旅遊者,否則應將預付的旅遊費用全額退還旅遊者,並按以下標準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出發前30天至15天支付旅遊費用總額的2%;從14到出發前7天支付旅遊費用總額5%的違約金;出發前6至4天,支付65438+旅行總費用的00%的違約金;出發前3天至1天,支付15%的旅遊總費用違約金;出發當天,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旅遊合同的賠償標準如下:
1.旅行社違約,出發前7-4天取總貨款的10%作為違約金,3-1天取15%,當天取20%;
2.遊客違約,出發前7-4天支付解約總金額的50%作為違約金,3-1天支付60%,當天支付80%。不足部分按實際損失賠償,最高不超過費用總額。
綜上,旅遊違約,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賠償;沒有約定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是,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違約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577條
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符合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