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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競爭性談判管理辦法的適用範圍

法律分析: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采用非招標方式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適用《政府采購競爭性談判管理辦法》。

法律依據:《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管理辦法》第壹條為了規範政府采購,加強對非招標采購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管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

本辦法所稱非招標采購,是指競爭性談判、單壹來源采購和詢價采購。

競爭性談判是指談判小組與合格供應商就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采購進行談判。供應商根據談判文件的要求提交響應文件和最終報價,采購方從談判小組提出的入圍候選人中確定入圍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單壹來源采購是指采購人向特定供應商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采購方式。

詢價是指詢價小組向合格的供應商發出采購貨物的詢價通知,要求供應商壹次性報出不能更改的價格,采購人從詢價小組提出的候選人中確定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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