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車禍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如下:
(1)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造成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之二。
妨害安全駕駛罪對正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員使用暴力或者搶奪駕駛控制裝置,幹擾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運行,危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的,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前款駕駛員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打架鬥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交通工具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什麽行為負刑事責任?
1.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脅、賄賂等手段阻止證人作證,或者唆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3.隱藏、轉移、變賣、銷毀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產,或者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4.對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5.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公務的;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