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妳可以在離職後立即離職,並要求支付剩余工資和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不支付或者不為妳辦理離職手續,妳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2.用人單位沒有違法,但是妳可以不經用人單位同意,提前30天書面離職。不為妳辦理離職手續,或者不出具離職證明,拖欠工資,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其中,試用期可提前3天書面提出。
3.如果不提前30天離職,用人單位不違法,直接提交辭職信離職。這時候妳就違法了,妳要承擔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以及招聘妳產生的費用。在支付相應用人單位的損失後,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為妳辦理離職手續。如果用人單位不配合,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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