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七十八條兩個以上的人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連帶責任者的責任份額按照各自的責任大小確定;很難確定責任大小,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第六百八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