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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宗教活動合法性的法律基礎

國家依法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保障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宗教活動應當堅持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主義、抵禦滲透、打擊犯罪的原則。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機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條件,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事務條例》第十九條包括寺廟、教堂和其他固定的宗教活動場所。寺廟、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動場所的區分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制定,報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備案。第二十條設立宗教活動場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設立目的不得違反本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二)當地信教公民有定期進行集體宗教活動的需要;(三)有擬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四)有必要的資金,且資金來源合法;(五)布局合理,符合城鄉規劃要求,不妨礙周邊單位和居民的正常生產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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