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級別相當於副院長。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根據NPC常務委員會的提請任免。
二、在審判實踐中,需要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疑難、復雜案件:
(壹)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
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三)合議庭成員意見有重大分歧的案件;
(四)其他需要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在刑事訴訟中,還有:判處死刑的案件;根據刑法第68條第1款規定需要減輕處罰的案件。
三、值得註意的是,要正確處理合議庭和審判委員會的關系。
審判委員會與合議庭的關系是領導與監督的關系。壹方面,要強化合議庭的職責,使合議庭真正承擔起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能,糾正過去審判委員會越權、包辦代替、審前決定、“審”“判”分離的現象,確立正常情況下合議庭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原則。另壹方面,合議庭也不能完全擺脫審判委員會的領導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