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在申請日以前,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沒有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或者公告的專利申請文件中。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並能產生積極效果。相關法律中所稱的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之前國內外公眾已知的技術。
法律依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壹)計算機程序,是指能夠被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設備執行以獲得某種結果的編碼指令序列,或者能夠自動轉換為編碼指令序列的符號指令序列或者符號語句序列。同壹計算機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標程序是同壹作品。
(2)文檔是指用於描述程序的內容、組成、設計、功能規格、開發、測試結果和使用方法的文字材料和圖表,如程序設計說明、流程圖、用戶手冊等。
(三)軟件開發者,是指實際組織和直接開發軟件並對所開發的軟件負責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依靠自身條件獨立完成軟件開發,對軟件負責。
(四)軟件著作權人,是指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軟件享有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